本報訊 日前,佛山市三水區李某、梁某、羅某等10人因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
2020年8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三水分局接報,在南山鎮佛山農業科學研究所正門(下簡稱“農科所”)東面的空地存在疑似偷倒危險廢物的情況。同年9月,南山鎮派出所反饋該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南山鎮原北江二廠廠區傾倒了類似的固體廢物。
經查明,龍某在2020年6月至7月期間,多次通過“陳總”(在逃)獲取工廠裝運處理鋁灰的需求信息,在明知對鋁灰處理需要專業資質的情況下,將鋁灰交給潘某(另案處理)處理從中獲利。潘某在2020年7月期間多次將鋁灰轉交黃某處理。黃某再轉交唐某,唐某再轉交李某。李某聯系了梁某尋找地方傾倒,并招募蔡某等貨車司機運送。梁某伙同羅某、莫某、何某等人傾倒鋁灰,并由魏某駕駛叉車卸車。
經稱重、鑒定,在原北江二廠廠內查獲364.9噸鋁灰、印染泥,在農科所東面空地查獲32.8噸鋁灰,以上均為危險廢物。根據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作出的評估報告及相關說明,上述危險廢物已對土壤生態環境產生損害,所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合計630169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合計3089680.5元,事務性費用合計410031元。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三水分局南山鎮監管所委托了有專業資質的公司對案發地點的危險廢物進行了清理和暫存,現場已清理完畢。
2020年8月~11月期間,執法人員多次前往農科所及原北江二廠進行檢查,委托第三方公司對現場傾倒的固體廢物進行取樣鑒定、稱重并依法運送、暫存,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南山鎮農科所及原北江二廠被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兩宗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立案查處。
2020年9月~10月,李某等10人被陸續依法逮捕,并刑事拘留。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月7日向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6日,三水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梁某、羅某、莫某、何某、蔡某、魏某、龍某、黃某、唐某等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五千至五萬元不等;在佛山市級以上(含市級)報紙上就其污染環境行為向社會公眾刊登致歉聲明;賠償環境污染損害生態環境損害費用、應急處置費用以及事務性費用等。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表示,本案的查處過程充分發揮了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兩法銜接聯動機制的作用,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樣品的檢測、定性、處置等工作,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迅速追捕違法犯罪分子。
(李拂曉)




